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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扣除凭证不符合要求,该调增是怎么纳
摘要:
一个贸易公司纳税人甲,由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要求,税务机关不让他税前扣除,调增了应纳税额.纳税人称,自己账簿凭证残缺不全,要求进行核定应纳税额.那么问题来了,税务机关到底是应该按照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
一个贸易公司纳税人甲,由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要求,税务机关不让他税前扣除,调增了应纳税额.纳税人称,自己账簿凭证残缺不全,要求进行核定应纳税额.那么问题来了,税务机关到底是应该按照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
一个贸易公司纳税人甲,由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要求,税务机关不让他税前扣除,调增了应纳税额.纳税人称,自己账簿凭证残缺不全,要求进行核定应纳税额.那么问题来了,税务机关到底是应该按照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给纳税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呢?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此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凭证不合要求的,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有法律依据的.
再来看下核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主要是"无账可查",或者是账簿不健全、或者是未设置账簿、或者是拒不提供账簿、或者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是难以查账的等种种情况.
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征收是不同的,核定征收是一种征收方式,与查账征收相对应,是需要纳税人事先进行申请,进行征收方式鉴定的;而核定应纳税额是一种征管办法.原则上,税务机关应以查账征收方式为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核定应纳税额是直接核定企业应纳税的税额,参照同行业税负水平、收入成本核定、动力能源核定、材料燃料测算等方式确定,而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一般按照给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
那么企业为什么会主动要求核定其应纳税额呢?可能是企业混淆了"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征收"的概念.核定征收一般按照行业应税所得率去征收,应税所得率最高30%,最低的有3%.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查账征收取不来凭据,没有多少成本费用可列,可能就是大部分收入要缴税;而申请核定征收可能只是收入的15%缴税,可以少缴部分税款.
同样,核定征收也不是随便什么企业都可以申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7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部分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企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企业、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以上这些企业是不能进行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表面上看某些行业某类企业可能税负低些,但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征管发展方向,纳税人只有规范税务管理,在经济业务中及时取得合理的凭证,规范进行记账,税负水平就会合理稳定下来,不会出现畸高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上下功夫.
另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所以说,核定征收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企业明显利润较高而核定税额较低,就会面临调整的风险.
综上,企业应该加强凭据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制度,规避被调增的风险,像开头提出的企业甲原本是查账征收企业,没有事先申请核定征收,由于凭据不符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提出来核定征收是不合规定的,而申请核定应纳税额是查不了账以后的流程,应该对其成本费用进行调减,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此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凭证不合要求的,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有法律依据的.
再来看下核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主要是"无账可查",或者是账簿不健全、或者是未设置账簿、或者是拒不提供账簿、或者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是难以查账的等种种情况.
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征收是不同的,核定征收是一种征收方式,与查账征收相对应,是需要纳税人事先进行申请,进行征收方式鉴定的;而核定应纳税额是一种征管办法.原则上,税务机关应以查账征收方式为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核定应纳税额是直接核定企业应纳税的税额,参照同行业税负水平、收入成本核定、动力能源核定、材料燃料测算等方式确定,而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一般按照给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
那么企业为什么会主动要求核定其应纳税额呢?可能是企业混淆了"核定应纳税额"与"核定征收"的概念.核定征收一般按照行业应税所得率去征收,应税所得率最高30%,最低的有3%.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查账征收取不来凭据,没有多少成本费用可列,可能就是大部分收入要缴税;而申请核定征收可能只是收入的15%缴税,可以少缴部分税款.
同样,核定征收也不是随便什么企业都可以申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7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部分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企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企业、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以上这些企业是不能进行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表面上看某些行业某类企业可能税负低些,但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征管发展方向,纳税人只有规范税务管理,在经济业务中及时取得合理的凭证,规范进行记账,税负水平就会合理稳定下来,不会出现畸高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上下功夫.
另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所以说,核定征收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企业明显利润较高而核定税额较低,就会面临调整的风险.
综上,企业应该加强凭据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制度,规避被调增的风险,像开头提出的企业甲原本是查账征收企业,没有事先申请核定征收,由于凭据不符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提出来核定征收是不合规定的,而申请核定应纳税额是查不了账以后的流程,应该对其成本费用进行调减,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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