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不一定涉税,要关注这三个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24 12:02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政策一: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
  政策一: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三: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结一下
  (1)不建议无偿赠送,建议有偿赠送,也就是买一送一、或者叫做捆绑销售、组合销售等;
  (2)销售过程中打折比赠品更有利于企业,比如:第二件半价,买赠是次优,最差的方案是来店有礼,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还不让税前扣除!还有个税!
  (3)企业外购赠品的时候,注意不建议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导致没法买一送一了,建议计入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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