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补贴是否免税

发布时间:2020-03-27 19:32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差旅费补贴是否免税?
  答:为了加强经费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单位对员工差旅中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外的部分费用实行限额内包干管理.即,员工先自行负担这部分支出,单位再给予固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单位除实报实销所有差旅费用外,还另外给予员工差旅费津贴名义的福利,则该部分福利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予征税.
  3、残疾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80%的政策应当如何办理?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5、个人股东是否可以以一元转让公司股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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