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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该如何处理呢
摘要:
下面笔者以四个案例分别说明四种情况如何处理. (1)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
下面笔者以四个案例分别说明四种情况如何处理. (1)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
下面笔者以四个案例分别说明四种情况如何处理.
(1)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A软件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2019年9月取得销售额(含税)50万,当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票面注明的税额为2.6万.当月除雇员工资外无其他开销.
此时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50/1.13*0.13-2.6=3.15(万)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3.15*(7%+3%)=0.32(万)
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3.15-50/1.13*3%=1.82(万)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
(2)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A房地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019年3月底无留抵税额.2019年4月末留抵税额为20万,此后每个月均取得进项且无销售额,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未因偷税被处罚,也不涉及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2019年9月底,留抵税额为55万,其中50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进项,5万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此时A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50/55*60%=30(万)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30万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3)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A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2019年9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4万元,已验收入库.上期留抵税额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3%-10%)=6(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留抵税额=100×13%-(34-6)-6=-21(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0%=20(万)
当期应纳税额-21万,免抵退税额20万,应退税额为20万,剩余1万(21-20)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此时附加税费不能退还.
(4)其他原因多交税款退税
多交税款是否可以退税没有明确规定,但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多交增值税导致多交的附加也属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多交税款,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可随增值税一同退还.
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处的减免不包括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基本只剩下直接减免,但直接减免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减免后的金额入库,而城建及附加根据实缴增值税金额计算入库,按理说不存在退税的情形.因此,笔者理解,此处的减免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新发布的优惠政策溯及既往,导致过去多缴税的企业申请退税;二是纳税人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未享受优惠,从而对多交税款申请退税.
综上,笔者认为从征管法规定及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可以确定除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外的增值税多交退税,可以一并退还三项附加税费.
例:A投资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9月,取得一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100万,但由于税务人员休假,出纳人员填列申报表时,误将该股息红利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按100/1.06*6%=5.66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随之入库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7万.
2019年10月,A公司发现该问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5.66万增值税及0.57万附加税费.
(1)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A软件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2019年9月取得销售额(含税)50万,当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票面注明的税额为2.6万.当月除雇员工资外无其他开销.
此时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50/1.13*0.13-2.6=3.15(万)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3.15*(7%+3%)=0.32(万)
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3.15-50/1.13*3%=1.82(万)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
(2)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A房地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019年3月底无留抵税额.2019年4月末留抵税额为20万,此后每个月均取得进项且无销售额,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未因偷税被处罚,也不涉及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2019年9月底,留抵税额为55万,其中50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进项,5万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此时A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50/55*60%=30(万)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30万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3)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A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2019年9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4万元,已验收入库.上期留抵税额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3%-10%)=6(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留抵税额=100×13%-(34-6)-6=-21(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0%=20(万)
当期应纳税额-21万,免抵退税额20万,应退税额为20万,剩余1万(21-20)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此时附加税费不能退还.
(4)其他原因多交税款退税
多交税款是否可以退税没有明确规定,但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多交增值税导致多交的附加也属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多交税款,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可随增值税一同退还.
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处的减免不包括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基本只剩下直接减免,但直接减免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减免后的金额入库,而城建及附加根据实缴增值税金额计算入库,按理说不存在退税的情形.因此,笔者理解,此处的减免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新发布的优惠政策溯及既往,导致过去多缴税的企业申请退税;二是纳税人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未享受优惠,从而对多交税款申请退税.
综上,笔者认为从征管法规定及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可以确定除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外的增值税多交退税,可以一并退还三项附加税费.
例:A投资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9月,取得一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100万,但由于税务人员休假,出纳人员填列申报表时,误将该股息红利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按100/1.06*6%=5.66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随之入库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7万.
2019年10月,A公司发现该问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5.66万增值税及0.57万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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