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到底怎么选择对企业最有利

发布时间:2019-10-12 01:14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核算进项税,账务处理相对简单等优势.但如果从增值税税负、利润水平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某些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核算进项税,账务处理相对简单等优势.但如果从增值税税负、利润水平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简易计税并不一定是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下面小慧通过实际案例来为大家深度解析,到底怎么选择对企业最有利!
  比如:某公交公司营改增后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7月已满36个月,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法.考虑到近期需更换一批公交车辆,能够取得大量进项税额,该公司就对2016年8月-2019年7月的增值税税负和利润水平进行了分析测算,对是否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
  预计营业收入总额为1.2亿(含税);准备购置100辆公交汽车合计金额3000万(不含税),预计发生车辆加油、维修等费用4500万(不含税) ,均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按10%计算,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1. 选择简易计税:
  应缴增值税=12000/(1+3%)*3%=349.52(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349.52*10%=34.952(万元)
  收入总额=12000/(1+3%)=11650.49(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3000*(1+17%)=3510(万元), 按十年计提折旧,36个月折旧额共为1053万元
  车辆油费、维修费=4500*(1+17%)=526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34.95万元
  利润额=11650.49-1053-5265-34.952=5297.54(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
  应缴增值税=1275-1189.19=85.8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85.81*10%=8.581(万元)
  收入总额=12000/(1+11%)=10810.81(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按十年计提折旧, 36个月折旧额约为900万元
  车辆油费、维修费为450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8.581万元
  利润额=10810.81-900-4500-8.581=5402.23(万元)
  明显看出,无论从税负水平还是利润水平来看,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明显优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较有利呢?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36个月内进项税额较大
  若当期存在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情况而导致进项税额较大时,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有可能会出现负数,形成进项留抵税额.或者会出现小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情况.如上述案例
  2、销售微利商品或提供微利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标但符合相关条件,在综合考虑各项情况后,也可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虽然税负较低,但利润额也较低
  某些项目如果单纯从税负角度测算,简易计税方法优于一般计税方法,但是从项目总体利润测算,却出现了一般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高于简易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的情况.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润,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4、存在大量留抵税额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新增特定应税行为
  国家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从2016年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如果企业存在营改增前的大额留抵税额,现有新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或者可以重新选择特定应税行为计税方法时,选择一般计税可能要优于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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