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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摘要:
(一)性质 TRPS协议是WTO的基本文件之一,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在认识 TRIPS协议性质的问题上,始终不能脱离对其"规则"的把握.WTO规则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统管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
(一)性质 TRPS协议是WTO的基本文件之一,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在认识 TRIPS协议性质的问题上,始终不能脱离对其"规则"的把握.WTO规则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统管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
(一)性质
TRPS协议是WTO的基本文件之一,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在认识 TRIPS协议性质的问题上,始终不能脱离对其"规则"的把握.WTO规则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统管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称之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994);统管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协议"(GATS);以及统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协议.可以说,GATT、GATS和 TRIPS共同构成了WTO的三大规则体系.
强调 TRIPS协议的规则性质,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即:TRIPS协议的规则不能完全等同中国法律.TRPS协议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 TRIPS协议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曾经有某些国家向中国提议,认为应将WTo视作中国加入的个国际条约,适用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优先于中国其他国内法并直接应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方坚决拒绝了这一提议,因此,在入世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WTO规则相关内容必须转化为中国国内法律才能适用,这也是我国为什么要修改相关法律的原因.
TRPS协议作为一种规则,从其内容本身的性质上看,是要为WTO成员在多边贸易关系当中提供一套普遍、共同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地域性,各国法律的差异性也是客观的,由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WTo各成员国寻求平衡的重点.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虽然是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但在不可能完全不考虑地域性存在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展到一个WTO成员能够承受的水平上,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其客观的基础.正如我们前述 TRIPS协议产生的原因及历史背景,虽然发达国家最先倡导协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许这当中免不了带有发达国家大国强权的色彩,但发展中国家也有比较优势,也需要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因此,提供一整套最低标准的规则要求,则成为WTO各成员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协议,顾名思义,其内容应该主要是和贸易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共同规则.然而,实际上该协议并未涉及贸易问题,全部内容仅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如果要从TRPS协议名称上了解其内容,只能是由于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要制订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必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国际贸易更具有程序上的预见性,并将争端的解决更加制度化、统一化.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在一起,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的客观趋势之一,但这其中所反映的矛盾、冲突也在所难免.正如WTO所指出, TRIPS协议涉及到五个大的内容:(1)贸易制度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2)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3)成员如何在其辖区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4)如何解决WT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5)新的制度引进期间的特殊的过渡安排.
TRIPS协议内容从数量上看,是WTO多边贸易协议中最庞大的协议之一.除序言外,共分7个部分,总共73条.第一部分为一般义务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安排,最后条款.此外,还将WIPO名下最为重要的四大公约①的核心条款及实体条款纳入其中,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TRPS协议是WTO的基本文件之一,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在认识 TRIPS协议性质的问题上,始终不能脱离对其"规则"的把握.WTO规则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统管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称之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994);统管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协议"(GATS);以及统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协议.可以说,GATT、GATS和 TRIPS共同构成了WTO的三大规则体系.
强调 TRIPS协议的规则性质,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即:TRIPS协议的规则不能完全等同中国法律.TRPS协议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 TRIPS协议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曾经有某些国家向中国提议,认为应将WTo视作中国加入的个国际条约,适用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优先于中国其他国内法并直接应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方坚决拒绝了这一提议,因此,在入世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WTO规则相关内容必须转化为中国国内法律才能适用,这也是我国为什么要修改相关法律的原因.
TRPS协议作为一种规则,从其内容本身的性质上看,是要为WTO成员在多边贸易关系当中提供一套普遍、共同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地域性,各国法律的差异性也是客观的,由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WTo各成员国寻求平衡的重点.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虽然是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但在不可能完全不考虑地域性存在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展到一个WTO成员能够承受的水平上,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其客观的基础.正如我们前述 TRIPS协议产生的原因及历史背景,虽然发达国家最先倡导协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许这当中免不了带有发达国家大国强权的色彩,但发展中国家也有比较优势,也需要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因此,提供一整套最低标准的规则要求,则成为WTO各成员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协议,顾名思义,其内容应该主要是和贸易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共同规则.然而,实际上该协议并未涉及贸易问题,全部内容仅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如果要从TRPS协议名称上了解其内容,只能是由于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要制订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必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国际贸易更具有程序上的预见性,并将争端的解决更加制度化、统一化.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在一起,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的客观趋势之一,但这其中所反映的矛盾、冲突也在所难免.正如WTO所指出, TRIPS协议涉及到五个大的内容:(1)贸易制度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2)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3)成员如何在其辖区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4)如何解决WT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5)新的制度引进期间的特殊的过渡安排.
TRIPS协议内容从数量上看,是WTO多边贸易协议中最庞大的协议之一.除序言外,共分7个部分,总共73条.第一部分为一般义务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安排,最后条款.此外,还将WIPO名下最为重要的四大公约①的核心条款及实体条款纳入其中,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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