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协调与合作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0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复杂性.中国在解决商标权的地域性与自由贸易之间冲突的压力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商标保护协调与合作的压力;二是来自于中国—东盟自由贸
  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复杂性.中国在解决商标权的地域性与自由贸易之间冲突的压力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商标保护协调与合作的压力;二是来自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间商标保护协调与合作的压力;三是中国与其他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协调与合作的压力.
  中国在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在我国三个地域所实行的是各自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在每个地区所取得的商标权也是独立的,不具有超出本地区的法域外效力.大陆的注册商标要在香港、澳门获得保护必须按照当地的商标法律制度获得商标权.香港、澳门的商标同样如此.由于这三个地域的商标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传统,香港受英国的影响,澳门受葡萄牙的影响,两法域彼此之间以及与大陆的商标制度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纠纷、冲突不断发生,由此产生了区际间如何协调商标权的保护以促进三地贸易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的问题.为此,中国应加强不同法域间的交流与合作,使三地的商标法律制度不断趋同并最终走向融合,实现统一的商标制度和跨区域的商标权,最终在一国之内解决商标权的地域性问题.
  目前我国在两岸三地的商标合作与交流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如内地香港品牌知识产权合作制度始于中央政府在香港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五"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增加合作内容的同时,增加"品牌合作"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新的合作领域."补充协议五"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固定的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在商标注册业务和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放台商赴大陆投资以来,台商在大陆的投资规模和领域日益扩大.面对新形势,如何加强两岸在商标领域的合作,构建两岸商标合作机制,为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1988年,国家工商局开始接受台商商标申请.在台湾地区,大陆的"同仁堂"、"海尔"、"五粮液"等商标也成功获得了商标专用权.2007年1月,两岸商标论坛在台湾成功举办.2007年12月,福建省首个综合性信息平台——"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正式启动,标志着两岸商标领域民间合作与交流跨入一个新的阶段.为进一步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其中涉及多项商标合作制度.
  由于地缘上的优势,东盟各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近年来,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呈现出明显的一体化发展趋势方面,由于沿袭殖民时期的旧法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身差距不大的"老东盟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文菜),迫于美国与欧盟的压力和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修改其商标法,使得各国商标法不断趋同.另一方面,包括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在内的"新东盟四国",除越南有着成熟的知识产权体系外,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不发达,保护水平相对落后,但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东盟各国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仍存在较大差距,但随着东盟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其知识产权法制一体化的趋势亦不可避免.东盟知识产权的一体化将对我国与东盟贸易的发展形成巨大挑战.随着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以及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出口企业与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冲突激增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这些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瓶颈.因此,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经济上的战略合作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调已成为理顺我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往来的重要步骤之一.
  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首先是从双边协定开始的.2004年我国与新加坡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合作框架备忘录》;2005年我国与泰国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泰国知识产权厅专利合作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两国将建立联系人机制,并进一步在人力资源开发、信息交换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展开合作;20090年我国与越南签署了《中国和越南商标及商标相关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查处商标领域侵权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还明确了协商、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随着东盟一体化的加快,我国于2009年10月与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双方除加强政策层面的沟通外,还将展开众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控制、审查员培训、自动化与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交流.1中国与东盟在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的压力在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全面启动后将变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东盟国家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四国与中国贸易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在关税壁垒逐渐消除后,商标权对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障碍便突显出来而成为自由贸易区各国不得不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如美国、欧盟、日本都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市场,近年来由于商标权而引发的贸易冲突时常发生,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之间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就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面前需要考虑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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