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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推动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完
摘要:
1989年以后,随着中美外交关系的不断深入,双方的合作开始遍及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同时双方关系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个方面,而是经济问题中混杂着法律及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中隐藏着经济利益纠纷.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是如此,一个具
1989年以后,随着中美外交关系的不断深入,双方的合作开始遍及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同时双方关系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个方面,而是经济问题中混杂着法律及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中隐藏着经济利益纠纷.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是如此,一个具
1989年以后,随着中美外交关系的不断深入,双方的合作开始遍及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同时双方关系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个方面,而是经济问题中混杂着法律及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中隐藏着经济利益纠纷.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是如此,一个具体问题往往牵涉到双方在法律、经济及政治上的诸多利益,而且往往由中美双边关系影响到与其他贸易伙伴间的多边关系.而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日益加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其跨国集团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美国发展对外关系中的一大重点.为应对此种局势,美国出台了《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该部法律的出台使得美国政府有权采取单边手段对其认为损害其跨国集团及国内市场知识产权利益的他国行为进行调查和报复措施.此后中方就双方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斗争、谈判与妥协,从侧面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随着美国对其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升级,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再次紧张起来.1989年5月,中美双方就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重新谈判,中国被迫再一次提高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美国不把中国划为"特别301条款"为条件,中国承诺将计算机软件也予以版权,并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双方将达成的协议签署在一份备忘录草案中.
遗憾的是,该备忘录还没来得及正式签署,美国便率先违反了先前许诺,将中国列入名单之中,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发展的上升趋势也开始发生转折.1990年,中国再次被列入名单.不过,随着中国国内版权保护的呼声日起,我国仍于1990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中第三条仍旧依照中美先前共识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著作权保护中来.
然而,就当时的形势而言,中国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所作出的努力仍旧不能满足美国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第二年,中国最终没有摆脱美国施压,由名单国家被划入到重点观察国家中来,这在中美贸易关系纠纷中尚属首次.同年美国据此发起了针对中国与美国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调查,指控中国没有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给美国公民提供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机会.并据此罗列出了四项具体指控,要求中方按美方要求做出改善.美方甚至借此发出了恐吓令,扬言或者中方改变或者受到美方报复措施.由此引发了中美建交以来双方就双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首次对峙,并迅速转化为双方谈判局面.谈判的争议点集中在以中国改进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在内的六项知识产权制度问题上,而焦点则在于是采用美方的高标准一步到位还是按照中国模式缓缓前进.
从根本上来说,双方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自国内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不同,中国认为保护宜宽松而美国则认为保护宜严紧,双方出于各自国内经济发展利益,均不肯妥协,双方谈判一筹莫展.同时对华最惠国待遇是否延长问题的引入又使本已陷入僵局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雪上加霜.最终通过中国政府的让步与美国布什政府在其国会的积极斡旋,美方终于同意取消对华实施"特别301条款".双方于1992年通过了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中国与美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要求,中国在1992年第一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将备忘录中所达成的内容加入进来.其中包括保护范围、期限、相关程序完善等问题.同时根据要求,中国也对《商标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并加大了保护强度.上述修改,主要是基于1992年中美谈判所达成的备忘录而进行的,是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中国第一次就知识产权问题做出妥协以换取经济发展利益的举措.不过,就中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上述修改也基本符合当时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崛起的需求.
1992年中美谈判虽以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而结束,但也只是暂时解决了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剑拔弩张的态势,备忘录的签署看似是风波的结束,实则是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展开的旷日持久的对峙的开始.在备忘录中中国的妥协主要限于制度构建方面,而没有在执法效果上给予美国承诺.显然美国不会始终满足于中国在和解后的执法状况,因而美国开始进一步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提出更加明确的诉求.特别是对备忘录签署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状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愈加恶劣表示抗议.
1994年,中国再次被美国列为重点国家.由此中美双方就双边贸易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进行了第二次谈判磋商.美方代表对中国执法方式和执法队伍构建等问题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而中国认为,美方的要求已超出了两国贸易谈判的经济利益范畴,如何执法是中国内政,美国是霸权主义行为.由于谈判从贸易关系问题上升到了中国司法自主权这一敏感政治问题,使得双方矛盾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并准备相互展开贸易报复措施.
不过,中美关系随着双方交往的深入毕竟已与1979年中美建交时大不相同,中美贸易大幅上升,中美间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为此后中美双方达成谈判共识提供了基础.双方都清楚,相互报复只会使双方都受到重大损失而没有实质益处.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首先向美方抛出了橄榄枝,在国内进行了一系列惩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活动,并主动表态会严格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用实际行动向美方表明了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和解的诚意.1995年,中美签署了双方的第二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根据协议要求,中美谈判结束后,中国政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文件,并开展了大量的侵权执法工作,强化了海关管理,在社会上进行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工作.
此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法制化水平上有了较高提升,同时在执法的落实上也得到了明显改进.不过,中美双方的冲突似乎还未结束,这之后一年,双方贸易代表又先后举行了十八次会议,就美方认为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力度欠缺、海关没有进行有效的边境执法、美国厂家和产品没能依法准入中国市场等问题进行了大量博弈斗争.1996年,美国第三次将中国划为重点国家,并提出了比上两次更为过分的制裁计划,双方关系迅速转冷,并已做好相互报复准备.
但是,1996年的中美关系,尤其是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关系已经非常紧密,双方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也建立了基本共识,谈判的立场已不再像前两次那样南辕北辙.就美方来说主要是为了解决逆差困境,而对我国来说,吸引外资,对外开放,是发展中国经济的总方针,中国也希望与美国达成共识.这使得双方谈判迅速达成了一致意见.同年6月中美签订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两国就侵权打击、执法深度、海关管理、市场优化等方面再次达成了一致意见.从内容上不难看出,该协议已与前两个协议侧重中国法制的完善不同,而更加侧重于行动和效果上的承诺.这个协议的签订,使中国避免了中美互相贸易制裁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两国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证.
之后,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关系一直围绕着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酝酿、发酵并最终和解妥协,在美国的不断施压及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内驱力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执法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从法律规定的完善,转而更加侧重要求法律的执行效果以及市场准入问题.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中国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的立法与执法工作也因之作出回应,一方面依托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多次开展专项检查,完善执法措施,不断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增强法院系统在商标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直接推动了中国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美国对其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升级,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再次紧张起来.1989年5月,中美双方就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重新谈判,中国被迫再一次提高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美国不把中国划为"特别301条款"为条件,中国承诺将计算机软件也予以版权,并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双方将达成的协议签署在一份备忘录草案中.
遗憾的是,该备忘录还没来得及正式签署,美国便率先违反了先前许诺,将中国列入名单之中,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发展的上升趋势也开始发生转折.1990年,中国再次被列入名单.不过,随着中国国内版权保护的呼声日起,我国仍于1990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中第三条仍旧依照中美先前共识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著作权保护中来.
然而,就当时的形势而言,中国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所作出的努力仍旧不能满足美国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第二年,中国最终没有摆脱美国施压,由名单国家被划入到重点观察国家中来,这在中美贸易关系纠纷中尚属首次.同年美国据此发起了针对中国与美国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调查,指控中国没有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给美国公民提供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机会.并据此罗列出了四项具体指控,要求中方按美方要求做出改善.美方甚至借此发出了恐吓令,扬言或者中方改变或者受到美方报复措施.由此引发了中美建交以来双方就双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首次对峙,并迅速转化为双方谈判局面.谈判的争议点集中在以中国改进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在内的六项知识产权制度问题上,而焦点则在于是采用美方的高标准一步到位还是按照中国模式缓缓前进.
从根本上来说,双方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自国内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不同,中国认为保护宜宽松而美国则认为保护宜严紧,双方出于各自国内经济发展利益,均不肯妥协,双方谈判一筹莫展.同时对华最惠国待遇是否延长问题的引入又使本已陷入僵局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雪上加霜.最终通过中国政府的让步与美国布什政府在其国会的积极斡旋,美方终于同意取消对华实施"特别301条款".双方于1992年通过了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中国与美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要求,中国在1992年第一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将备忘录中所达成的内容加入进来.其中包括保护范围、期限、相关程序完善等问题.同时根据要求,中国也对《商标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并加大了保护强度.上述修改,主要是基于1992年中美谈判所达成的备忘录而进行的,是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中国第一次就知识产权问题做出妥协以换取经济发展利益的举措.不过,就中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上述修改也基本符合当时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崛起的需求.
1992年中美谈判虽以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而结束,但也只是暂时解决了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剑拔弩张的态势,备忘录的签署看似是风波的结束,实则是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展开的旷日持久的对峙的开始.在备忘录中中国的妥协主要限于制度构建方面,而没有在执法效果上给予美国承诺.显然美国不会始终满足于中国在和解后的执法状况,因而美国开始进一步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提出更加明确的诉求.特别是对备忘录签署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状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愈加恶劣表示抗议.
1994年,中国再次被美国列为重点国家.由此中美双方就双边贸易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进行了第二次谈判磋商.美方代表对中国执法方式和执法队伍构建等问题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而中国认为,美方的要求已超出了两国贸易谈判的经济利益范畴,如何执法是中国内政,美国是霸权主义行为.由于谈判从贸易关系问题上升到了中国司法自主权这一敏感政治问题,使得双方矛盾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并准备相互展开贸易报复措施.
不过,中美关系随着双方交往的深入毕竟已与1979年中美建交时大不相同,中美贸易大幅上升,中美间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为此后中美双方达成谈判共识提供了基础.双方都清楚,相互报复只会使双方都受到重大损失而没有实质益处.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首先向美方抛出了橄榄枝,在国内进行了一系列惩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活动,并主动表态会严格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用实际行动向美方表明了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和解的诚意.1995年,中美签署了双方的第二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根据协议要求,中美谈判结束后,中国政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文件,并开展了大量的侵权执法工作,强化了海关管理,在社会上进行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工作.
此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法制化水平上有了较高提升,同时在执法的落实上也得到了明显改进.不过,中美双方的冲突似乎还未结束,这之后一年,双方贸易代表又先后举行了十八次会议,就美方认为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力度欠缺、海关没有进行有效的边境执法、美国厂家和产品没能依法准入中国市场等问题进行了大量博弈斗争.1996年,美国第三次将中国划为重点国家,并提出了比上两次更为过分的制裁计划,双方关系迅速转冷,并已做好相互报复准备.
但是,1996年的中美关系,尤其是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关系已经非常紧密,双方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也建立了基本共识,谈判的立场已不再像前两次那样南辕北辙.就美方来说主要是为了解决逆差困境,而对我国来说,吸引外资,对外开放,是发展中国经济的总方针,中国也希望与美国达成共识.这使得双方谈判迅速达成了一致意见.同年6月中美签订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两国就侵权打击、执法深度、海关管理、市场优化等方面再次达成了一致意见.从内容上不难看出,该协议已与前两个协议侧重中国法制的完善不同,而更加侧重于行动和效果上的承诺.这个协议的签订,使中国避免了中美互相贸易制裁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两国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证.
之后,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关系一直围绕着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酝酿、发酵并最终和解妥协,在美国的不断施压及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内驱力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执法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从法律规定的完善,转而更加侧重要求法律的执行效果以及市场准入问题.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中国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的立法与执法工作也因之作出回应,一方面依托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多次开展专项检查,完善执法措施,不断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增强法院系统在商标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直接推动了中国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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