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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的保护
摘要:
以《多哈部长宣言》第19段的规定为依据,TRIPS理事会对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保护进行了讨论.(该讨论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必要性.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为传统知识提供国际保护,理由有以下几方面:①共同经济利益
以《多哈部长宣言》第19段的规定为依据,TRIPS理事会对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保护进行了讨论.(该讨论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必要性.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为传统知识提供国际保护,理由有以下几方面:①共同经济利益
以《多哈部长宣言》第19段的规定为依据,TRIPS理事会对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保护进行了讨论.(该讨论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必要性.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为传统知识提供国际保护,理由有以下几方面:①共同经济利益.传统知识是有价值的全球资源,能转化为商业利益(特别是在制药和农业领域),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应当为其提供保护②平等.传统知识持有人应当分享传统知识的经济利益.TRIPS协定既然为植物品种、生物材料、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诸多客体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也应得到法律承认,唯有如此才合乎公平.③粮食安全.地方农耕社区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维持和可持续利用生物物种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和实践对于维持社区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可以维持促进这种知识体系的发展.④文化.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其文化的一部分,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有利于文化保护.⑤环境.传统知识能使土著社区以环境可持续方式运作,保护基因和其他资源,因此传统知识保护与环境保护是密切相关的.⑥发展.基于上述理由,传统知识保护可有效实现发展之目标.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将传统知识,包括农民权作为国际保护的对象,有利于协调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以及非盟示范法的关系.如果不能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体系,会使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法和地区性法律的实施受到影响.⑧传统知识的跨境使用.传统知识的滥用经常表现为将他国传统知识申请专利保护.只有通过国际行动建立透明、可预见性的传统知识保护体制,才能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反对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观点认为,在探讨传统知识国际措施之前,首要问题是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体制,其理由是现有法律能够使传统知识得到直接保护,现阶段也没有证据表明国内法不足以解决传统知识滥用问题,只有通过国内法的广泛实施,传统知识国际保护体制才能得以建立.9」
对传统知识的专利授权问题.一些含有传统知识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被授予了创造该传统知识之土著群体以外的人,有WTO成员在TRIPS理事会的讨论中对此表示关切,并援引了"tur-meric"、"neem"和"ayahuasca"等若干实例(有观点认为,专利制度存在两个问题导致传统知识被授予专利权,一是部分WTO成员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过窄,应当将TRIPS协定中的新颖性概念理解为包括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在先公开或使用;二是如何使专利审查员获得和现有技术有关的充分信息,即传统知识被错误授予专利往往是因为该知识作为现有技术未被广泛知晓或记录,无法被各国专利机关了解,而且传统知识往往以口头形式存在,即使被记录下来,也是采用专利机关不了解的语言.反对观点认为,如果专利授权标准得到正确适用,即可避免错误的专利授权;S)许多WTO成员的专利法规定,现有技术不仅包括以书面形式披露的技术,也包括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已经被公众知晓或使用的技术;即使出现了错误的专利授权,也可以通过专利制度中的异议或复审程序来补救.为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避免错误授权,部分WTO成员提出了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议.
事先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机制.对于未经土著群体或社区许可而使用其传统知识且缺乏合理利益分享机制的问题,WTO成员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①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土著群体或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②采用合同形式,即由传统知识持有人与使用人签订双边合同;③披露要求,对于利用了与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发明创造,应当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披露该传统知识的来源,另外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获得传统知识来源国职权机关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就利益分享作出了适当安排;④专门立法保护,这种观点认为只有为传统知识设立专门保护制度并赋予财产权利才能确保市场力量的正当、公平运作.
在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问题上,特别是对实践中的生物盗版问题,发达国家无可回避,不得不承认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但是在如何落实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上,南北矛盾仍然十分明显:发展中国家主张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保护体制,而发达国家坚持通过国内法层面来实现保护.
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必要性.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为传统知识提供国际保护,理由有以下几方面:①共同经济利益.传统知识是有价值的全球资源,能转化为商业利益(特别是在制药和农业领域),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应当为其提供保护②平等.传统知识持有人应当分享传统知识的经济利益.TRIPS协定既然为植物品种、生物材料、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诸多客体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也应得到法律承认,唯有如此才合乎公平.③粮食安全.地方农耕社区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维持和可持续利用生物物种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和实践对于维持社区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可以维持促进这种知识体系的发展.④文化.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其文化的一部分,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有利于文化保护.⑤环境.传统知识能使土著社区以环境可持续方式运作,保护基因和其他资源,因此传统知识保护与环境保护是密切相关的.⑥发展.基于上述理由,传统知识保护可有效实现发展之目标.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将传统知识,包括农民权作为国际保护的对象,有利于协调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以及非盟示范法的关系.如果不能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体系,会使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法和地区性法律的实施受到影响.⑧传统知识的跨境使用.传统知识的滥用经常表现为将他国传统知识申请专利保护.只有通过国际行动建立透明、可预见性的传统知识保护体制,才能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反对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观点认为,在探讨传统知识国际措施之前,首要问题是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体制,其理由是现有法律能够使传统知识得到直接保护,现阶段也没有证据表明国内法不足以解决传统知识滥用问题,只有通过国内法的广泛实施,传统知识国际保护体制才能得以建立.9」
对传统知识的专利授权问题.一些含有传统知识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被授予了创造该传统知识之土著群体以外的人,有WTO成员在TRIPS理事会的讨论中对此表示关切,并援引了"tur-meric"、"neem"和"ayahuasca"等若干实例(有观点认为,专利制度存在两个问题导致传统知识被授予专利权,一是部分WTO成员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过窄,应当将TRIPS协定中的新颖性概念理解为包括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在先公开或使用;二是如何使专利审查员获得和现有技术有关的充分信息,即传统知识被错误授予专利往往是因为该知识作为现有技术未被广泛知晓或记录,无法被各国专利机关了解,而且传统知识往往以口头形式存在,即使被记录下来,也是采用专利机关不了解的语言.反对观点认为,如果专利授权标准得到正确适用,即可避免错误的专利授权;S)许多WTO成员的专利法规定,现有技术不仅包括以书面形式披露的技术,也包括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已经被公众知晓或使用的技术;即使出现了错误的专利授权,也可以通过专利制度中的异议或复审程序来补救.为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避免错误授权,部分WTO成员提出了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议.
事先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机制.对于未经土著群体或社区许可而使用其传统知识且缺乏合理利益分享机制的问题,WTO成员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①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土著群体或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②采用合同形式,即由传统知识持有人与使用人签订双边合同;③披露要求,对于利用了与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发明创造,应当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披露该传统知识的来源,另外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获得传统知识来源国职权机关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就利益分享作出了适当安排;④专门立法保护,这种观点认为只有为传统知识设立专门保护制度并赋予财产权利才能确保市场力量的正当、公平运作.
在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问题上,特别是对实践中的生物盗版问题,发达国家无可回避,不得不承认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但是在如何落实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上,南北矛盾仍然十分明显:发展中国家主张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保护体制,而发达国家坚持通过国内法层面来实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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