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发表完全符合作者的意志

发布时间:2020-03-20 20:36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作者通过采用出版、表演、讲授、摄影、播放、展览等方式,把未与公众见过面的作品向不特定的公众予以公开,从而使公众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作者通过采用出版、表演、讲授、摄影、播放、展览等方式,把未与公众见过面的作品向不特定的公众予以公开,从而使公众了解和掌握作品的内容.
  发表权的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等.
  (2)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将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接触的领域的行为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
  (3)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若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则说明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确定作品的发表,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著作权人主观上有发表自己作品的意愿,作品被发表完全符合作者的意志;②著作权人客观上实施了发表行为,并且产生了使作品公之于众的结果.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作品才算发表,至于发表范围、发表方式、发表规模都不影响发表的构成.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者未主动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推定作者同意其作品的发表:D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尚未发表的作品;②美术作品的作者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1)从积极方面看,包括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署假名,署笔名、署艺名等;著作权主体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有权署其名称或者商号;原作作者有权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演绎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该演绎作品的来源;作者有权要求以表演、播放、出版、编辑、转载、录音录像、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者表明或说明作者的姓名等.
  (2)从消极方面看,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或合作作品上署名;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外部表现形式,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转让和继承.通常,各国对署名权给予永久保护,在作者死后,由其继承人或国家有关部门继续予以保护.
  3.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里的修改,是指对作品的内容、作者的观点以及作者的声誉等方面的修改.如果只是对作品的文字、标点、语病、引文出处、段落等方面进行技术性修改,则不属于行使修改权.
  修改权的内容包括:
  (1)作者本人有权修改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2)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其他类似电影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实施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品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擅自实施通过增补、删节而改变原作品内容的行为.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有效防止和制止任何违反作者意思而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丑化或其他任何实质性改变的行为,从而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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