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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
摘要: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作为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签订于1883年,当时由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巴西、荷兰、瑞士等11个国家在巴黎召开外交会议时签订,并成立了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作为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签订于1883年,当时由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巴西、荷兰、瑞士等11个国家在巴黎召开外交会议时签订,并成立了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作为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签订于1883年,当时由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巴西、荷兰、瑞士等11个国家在巴黎召开外交会议时签订,并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规定了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互惠原则以及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则.一百多年来,《巴黎公约》经过几次修订,参加国家和地区已逾百个,中国从1985年3月19日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是保护专利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是"旨在减少多申请人和专利局任何一方重复审查"的合作条约,极大地简化了申请手续.该条约于1978年1月生效,现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中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是保护商标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协定于1891年4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15日生效,主要内容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问题,其要求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能参加本协定.该协定先后经过6次修订,有20多个成员国,中国从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该协定成员国.《商标注册条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于1973年6月签订的,与该条约与《马德里协定》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使商标的国际注册摆脱了商标在本国注册的依赖性,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的独立效力,即商标的国际注册不必以在本国先注册为前提,这也是该条约的进步所在.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保护著作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个国家在瑞士伯尔尼共同签署.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该公约规定了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与《巴黎公约》一起并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指《巴黎公约》)和文化"软实力"(指《伯尔尼公约》)的两个"根本法".截至2014年12月2日,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68个国家,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起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5.《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WIPO公约"(The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时签订的,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按照公约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以及虽未参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目前,该组织有180多个成员国,中国从1980年6月3日起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是1994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过几年的磋商和谈判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TRIPs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也签署了TRIPs.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列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TRIPs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原则、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等.
《巴黎公约》作为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签订于1883年,当时由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巴西、荷兰、瑞士等11个国家在巴黎召开外交会议时签订,并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规定了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互惠原则以及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则.一百多年来,《巴黎公约》经过几次修订,参加国家和地区已逾百个,中国从1985年3月19日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是保护专利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是"旨在减少多申请人和专利局任何一方重复审查"的合作条约,极大地简化了申请手续.该条约于1978年1月生效,现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中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是保护商标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协定于1891年4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15日生效,主要内容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问题,其要求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能参加本协定.该协定先后经过6次修订,有20多个成员国,中国从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该协定成员国.《商标注册条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于1973年6月签订的,与该条约与《马德里协定》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使商标的国际注册摆脱了商标在本国注册的依赖性,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的独立效力,即商标的国际注册不必以在本国先注册为前提,这也是该条约的进步所在.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保护著作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个国家在瑞士伯尔尼共同签署.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该公约规定了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与《巴黎公约》一起并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指《巴黎公约》)和文化"软实力"(指《伯尔尼公约》)的两个"根本法".截至2014年12月2日,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68个国家,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起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5.《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WIPO公约"(The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时签订的,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按照公约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以及虽未参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目前,该组织有180多个成员国,中国从1980年6月3日起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是1994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过几年的磋商和谈判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TRIPs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也签署了TRIPs.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列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TRIPs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原则、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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