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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对商标注册一般性要求
摘要:
TRIPS协定第四编"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中所包含的义务要求也适用于商标注册程序.该部分只有第六十二条一项条款(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规定:1.各成员可要
TRIPS协定第四编"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中所包含的义务要求也适用于商标注册程序.该部分只有第六十二条一项条款(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规定:1.各成员可要
TRIPS协定第四编"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中所包含的义务要求也适用于商标注册程序.该部分只有第六十二条一项条款(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规定:1.各成员可要求作为取得或维持第二部分第2节至第6节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一项条件,应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此类程序和手续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2.如知识产权的取得取决于该权利的给予或注册,则各成员应保证,给予或注册的程序在遵守取得该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合理期限内给予或注册该权利,以避免无根据地缩短保护期限.3.《巴黎公约》(1967)第4条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服务标记.4.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在一成员法律对此类程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程序、应适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列一般原则.5.第4款下所指的任何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但是,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无义务提供机会对裁决进行此种审查,只要此类程序的根据可成为无效程序的理由.),该条款规定了商标注册程序方面除前述之外的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也为前述具体程序设置了一般性的纪律约束.
(一)注册效率要求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方面,在申请人遵守取得该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应保证在一合理期限内给予其商标注册,以避免无根据的缩短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这实际上是为商标注册与确权程序提出了审查效率要求,不能无谓的复杂与冗长.(二)公平合理与充分说理要求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一成员法律对商标注册程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所涉及的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程序,应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的一般原则,也就是应当遵守"公平公正"、"效率及时"以及"充分说理"要求.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本身也包含了效率要求,因此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注册程序公平公正,以及在争议解决中给予当事人充分说理的机会.
(三)提供司法与准司法复审程序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要求,成员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所做出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准司法审查是独立的政府机构依法对最终行政判决案件进行审查.(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54)通过复审程序,撤销程序或异议程序所产生
的行政裁定可被置于上级行政部分或法院等上诉机构的监督之下.各国普遍针对注册主管当局的决定规定了上诉程序,包括由上级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复审.根据第五款的规定,成员即使只选择其中一种复审方式都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
但是,司法审查的适用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异议或行政撤销程序本身无效的情况下,成员无义务为不成立的异议或行政撤销程序提供司法或准司法审查.(Michael Blakeney.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Concise Guide to the TripsAgreement[M]. Sweet & Maxwell,1996:122.)
(一)注册效率要求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方面,在申请人遵守取得该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应保证在一合理期限内给予其商标注册,以避免无根据的缩短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这实际上是为商标注册与确权程序提出了审查效率要求,不能无谓的复杂与冗长.(二)公平合理与充分说理要求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一成员法律对商标注册程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所涉及的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程序,应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的一般原则,也就是应当遵守"公平公正"、"效率及时"以及"充分说理"要求.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本身也包含了效率要求,因此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注册程序公平公正,以及在争议解决中给予当事人充分说理的机会.
(三)提供司法与准司法复审程序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要求,成员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所做出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准司法审查是独立的政府机构依法对最终行政判决案件进行审查.(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54)通过复审程序,撤销程序或异议程序所产生
的行政裁定可被置于上级行政部分或法院等上诉机构的监督之下.各国普遍针对注册主管当局的决定规定了上诉程序,包括由上级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复审.根据第五款的规定,成员即使只选择其中一种复审方式都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
但是,司法审查的适用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异议或行政撤销程序本身无效的情况下,成员无义务为不成立的异议或行政撤销程序提供司法或准司法审查.(Michael Blakeney.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Concise Guide to the TripsAgreement[M]. Sweet & Maxwell,199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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