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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拨款法案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滥用
摘要: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滥用 本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时,也将巴黎公约第六条(1)作为引证的上下文进行了相应的解释.通过这一解释,重申了WTO成员保留独立决定商标注册条件的权利,上述解释都为成员自行设立拒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滥用 本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时,也将巴黎公约第六条(1)作为引证的上下文进行了相应的解释.通过这一解释,重申了WTO成员保留独立决定商标注册条件的权利,上述解释都为成员自行设立拒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滥用
本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时,也将巴黎公约第六条(1)作为引证的上下文进行了相应的解释.通过这一解释,重申了WTO成员保留独立决定商标注册条件的权利,上述解释都为成员自行设立拒绝商标注册义务的理由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这一结论也表明TRIPS协定对巴黎公约中商标注册与保护基本原则的恪守.尽管TRIPS协定较巴黎公约为成员设置了更为广泛的实体规则方面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WTO成员在承担最低标准之外可以设置拒绝商标注册的条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TRIPS协定为成员保留权利的同时,尚不存在有效制约权利滥用的机制.正如本案中欧共体所提出的对"其他理由"广义的解释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专家组认为TRIPS协定包含了约束滥用拒绝理由的纪律.如TRIPS协定第三条与第四条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本章前述相关内容已经说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虽然要求成员严格遵守,除有限例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但是非歧视原则的缺陷在于其只规定成员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却未具体明确规定成员履行此义务的尺度与方式.此种限制并不能有效的制止成员滥用保留权利.另外,专家组也提及TRIPS协定第七条也可以作为限制成员滥用权利的制约条款.但是该条约只是规定了成员义务履行应当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缺乏明确具体的限制成员行为的要求,难以作为界定成员滥用权利的标准.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权特征,既是商标所有人私权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克服商标私权滥用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是设立商标注册拒绝制度的基本原因.传统上,商标注册拒绝主要是基于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利影响,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些理由主要是出于维护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保护在先使用的利益,即使为维护社会秩序,也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上当受骗.
但是本案中,美国以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为突破口,以所有权措施为法律理由,将其经济与政治政策纳入到商标注册拒绝的理由之内,尽管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获得了合法性,但是从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发展的角度看,这也实际上为获得跨国商标同样注册设置了更多不可知的障碍,不利于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私权利益,也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背离了以公共秩序保护拒绝商标注册的实质意义.本案也进一步说明国内政治因素对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产生的影响.本案产生的原因是美国试图维持对于古巴的制裁与禁运,这说明政治因素是实现跨国商标同样注册的重要障碍(Donald R. Dinan. An Analy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 Cuba"'HAVANA CLUB' Case before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3,January:338.),也再一次体现了主权的地域性仍然是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难以逾越的障碍.
本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时,也将巴黎公约第六条(1)作为引证的上下文进行了相应的解释.通过这一解释,重申了WTO成员保留独立决定商标注册条件的权利,上述解释都为成员自行设立拒绝商标注册义务的理由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这一结论也表明TRIPS协定对巴黎公约中商标注册与保护基本原则的恪守.尽管TRIPS协定较巴黎公约为成员设置了更为广泛的实体规则方面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WTO成员在承担最低标准之外可以设置拒绝商标注册的条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TRIPS协定为成员保留权利的同时,尚不存在有效制约权利滥用的机制.正如本案中欧共体所提出的对"其他理由"广义的解释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专家组认为TRIPS协定包含了约束滥用拒绝理由的纪律.如TRIPS协定第三条与第四条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本章前述相关内容已经说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虽然要求成员严格遵守,除有限例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但是非歧视原则的缺陷在于其只规定成员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却未具体明确规定成员履行此义务的尺度与方式.此种限制并不能有效的制止成员滥用保留权利.另外,专家组也提及TRIPS协定第七条也可以作为限制成员滥用权利的制约条款.但是该条约只是规定了成员义务履行应当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缺乏明确具体的限制成员行为的要求,难以作为界定成员滥用权利的标准.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权特征,既是商标所有人私权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克服商标私权滥用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是设立商标注册拒绝制度的基本原因.传统上,商标注册拒绝主要是基于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利影响,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些理由主要是出于维护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保护在先使用的利益,即使为维护社会秩序,也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上当受骗.
但是本案中,美国以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为突破口,以所有权措施为法律理由,将其经济与政治政策纳入到商标注册拒绝的理由之内,尽管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获得了合法性,但是从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发展的角度看,这也实际上为获得跨国商标同样注册设置了更多不可知的障碍,不利于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私权利益,也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背离了以公共秩序保护拒绝商标注册的实质意义.本案也进一步说明国内政治因素对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产生的影响.本案产生的原因是美国试图维持对于古巴的制裁与禁运,这说明政治因素是实现跨国商标同样注册的重要障碍(Donald R. Dinan. An Analy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 Cuba"'HAVANA CLUB' Case before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3,January:338.),也再一次体现了主权的地域性仍然是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难以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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