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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维权主体
摘要:
(一)个人维权 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依照登记证书进行维权;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当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人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一)个人维权 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依照登记证书进行维权;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当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人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一)个人维权
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依照登记证书进行维权;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当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人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发现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也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集体管理组织维权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办理下列事务:
(1)与意图使用有关作品的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给予许可;
(2)向得到许可的使用者收取约定的使用费;
(3)将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移给有关的权利人;
(4)发现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有关作品时,进行交涉,必要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有关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2.这类组织的活动内容: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外国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3.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
第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该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07年6月成为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成员,2009年3月被批准成为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即ISWC编码中国大陆地区唯一代理机构.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开展各项工作,并在四川省设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代表处.
第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CAVCA).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其权利管理范围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像节目(以下简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权利人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中的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权利人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第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该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12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陈建功等500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的,并于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该协会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已获得国家版权局正式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第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ICSC).该协会于2008年11月21日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众多全国性摄影团体和100余著名摄影家发起成立,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办公会议核准通过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政府指定的、国内唯一的从事摄影著作权保护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CFCA).其前身是2005年8月成立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核,2009年7月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经批准由行业维权组织转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9年10月,经民政部审批,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全国合法从事电影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依照登记证书进行维权;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当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其他人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发现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也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集体管理组织维权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办理下列事务:
(1)与意图使用有关作品的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给予许可;
(2)向得到许可的使用者收取约定的使用费;
(3)将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移给有关的权利人;
(4)发现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有关作品时,进行交涉,必要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有关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2.这类组织的活动内容: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外国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3.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
第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该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07年6月成为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成员,2009年3月被批准成为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即ISWC编码中国大陆地区唯一代理机构.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开展各项工作,并在四川省设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代表处.
第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CAVCA).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其权利管理范围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像节目(以下简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权利人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中的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权利人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第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该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12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陈建功等500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的,并于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该协会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已获得国家版权局正式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第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ICSC).该协会于2008年11月21日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众多全国性摄影团体和100余著名摄影家发起成立,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办公会议核准通过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政府指定的、国内唯一的从事摄影著作权保护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CFCA).其前身是2005年8月成立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核,2009年7月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经批准由行业维权组织转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9年10月,经民政部审批,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全国合法从事电影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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