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音乐作品、制品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7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掌握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十一项侵权行为(含一项弹性条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八项侵权行为,只有涉嫌实施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才能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些具体规定也就给包括涉及唱片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以保护的依据.唱片业的从业者们无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决策是否追究他人的侵权责任或者抗辩他人的起诉,都应当细致研究著作权法、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这些具体规定.比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享有表演权,电影作品的权利人享有放映权,但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却没有表演权和放映权.如果混淆这样的权利,在随后所要采取的法律行为中就有可能出错.
  除掌握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外,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官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他们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使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
  第一步,对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第七步,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上述认定流程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判断中虽然表现形式和侧重点略有不同,但形成法官心证基本思路和判断流程是一致的.
  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中证据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证据的采信和举证责任的分担又使本来就很复杂的侵权行为认定出现更为复杂的局面.证据在著作权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性强.证据的判断与采信也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不但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还要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对有关证据问题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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