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7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虽未明确证明商标的概念,但《巴黎公约》第6条之5明确规定应当对原产地标志进行保护,TRIPS协议第2部分第3节大篇幅地将地理标志作出规定. 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种是以法国
  《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虽未明确证明商标的概念,但《巴黎公约》第6条之5明确规定应当对原产地标志进行保护,TRIPS协议第2部分第3节大篇幅地将地理标志作出规定.
  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种是以法国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即以"公权"的形式专门成立负责原产地标志的注册,并适用特别的法律进行保护;另一种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按照TRPS协议要求,将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作为"私权"纳入商标法律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即"商标"保护模式.我国以"商标"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特定品质的标志."其中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原产地的称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其余的则可称为质量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一定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和控制能力的组织注册,但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据此,证明商标的功能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出自某个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特定品质,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
  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在允许他人使用时,所有人应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这种分离是绝对的,与集体商标有重大区别,不存在所有人也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因为其所有人监督职责远比集体商标所有人的监督职责重,如果所有人自已也使用证明商标就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的商品质量,有不公平之嫌.另外,证明商标所有人多由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担任,本身不需或无法使用证明商标.在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这一点上,证明商标更具有开放性,符合条件的人都能使用.质量证明商标的开放性更强,不受地区包括国界的限制,任何人只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规定的条件,注册人就不得拒绝使用.因此,我国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4)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普通商标注册人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5)证明商标允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并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6)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都是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求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前者为"开放型",后者为"俱乐部型".(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在允许的条件范围内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6)证明商标注册后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检测能力和监督能力的组织;集体商标注册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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