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8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什么是驰名商标?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可知,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
  什么是驰名商标?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可知,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具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是具有强大的认知功能;二是所属商品质量持久恒定优良.认识驰名商标的意义在于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给予注册商标的保护,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受到更宽的保护,这在商标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在有些侵权案件中只要认定被侵权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侵权事实就可认定,官司也就打赢了.
  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依据《商标法》第14条可知,应考虑一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8条对"相关公众"做出如下定义: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标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商标持有人所持有的商标在以往的商标案件中曾经被商标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书.
  持续时间是指商标使用或者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持续不断的那一个范围,强调商标标持续使用或者持续宣传的时间,对于判断商标是否被消费者淡忘至关重要.
  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对驰名商标加以证明?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可知,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通过什么方式予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大体有两种模式:被动认定和主动认定.被动认定是指在案件需要并有当事人主张时,商标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查明个案事实明确适用法律,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的行为.主动认定方式是指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被动认定通常用于司法机关,主动认定通常用于行政部门,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而确认了人民法院依法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地位.同时给条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已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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