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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罗纹”商标注册不当,申请撤销其注册案
摘要:
案情:1992年7月上海A进出口公司(本书案例全部来源于真实案件,但在本书中均不采用真实单位名称和地名——编者)接J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Y商标字(1992)01号文《关于保护J省某县砚台厂罗纹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函》,称某县砚台厂经国
案情:1992年7月上海A进出口公司(本书案例全部来源于真实案件,但在本书中均不采用真实单位名称和地名——编者)接J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Y商标字(1992)01号文《关于保护J省某县砚台厂罗纹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函》,称某县砚台厂经国
案情:1992年7月上海A进出口公司(本书案例全部来源于真实案件,但在本书中均不采用真实单位名称和地名——编者)接J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Y商标字(1992)01号文《关于保护J省某县砚台厂罗纹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函》,称某县砚台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罗纹砚商标,自1992年8月30日起享有罗纹商标专用权,今后任何单位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违者即视为假冒行为,必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此后,A公司下属的各砚台厂相继收到某县物价局文件Y价工字(1993)第09号《关于"罗纹"商标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要求:1被许可使用的工厂、企业每户承担1000元,个体户私营企业每户承拒500元注册等开支费用.2被许可使用人,按每张商标纸0.005元支付许可使用费拨付给商标注册人.
一石激起千重浪,此事即刻引起各方面强烈反映.该案由于涉及到众多砚台厂的产销业务,影响到成千上万名职工生计,而且还影响到A公司正常出口.A公司认真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且不论上述两个政府部门站在某个企业立场、为某项知识产权发公告拟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收费标准是否越俎代庖,A公司首先察觉到以罗纹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显属不当,所以随之而来立案就有如泥足巨人,是可以被推翻的.
为了众多工厂的正常生产和A公司的正常出口不受干扰,A公司决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要求以"罗纹"商标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其商标注册.
为慎重起见,A公司拽集了大量文献资料阅摘了J省《YS县志》《中国文房四宝》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文房四宝》书籍,日本国的《书道美术新闻》报刊,提出了以下几个论点:
1.罗纹砚是歙砚的一个品种的通用名称,在上述书刊和日本报纸上都是常见的商品名称
2.罗纹砚取材于罗纹石.其含义,一是表示此石材最早发现于罗纹山罗纹坑,二是表示该石材遍布如丝罗织物的细密纹理特征;罗纹石是一种歙砚名种石材,这在《YS县志》的矿产资源一节中有明确说明.
A公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第(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第(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条款,某县砚台厂已经注册的罗纹砚商标,违反了上述第(5)(6)项之规定,应予以撤销.
A公司在申诉书中还指出,某县砚台厂注册商标所用的罗纹两字是从A公司罗纹砚包装盒上复制下来的.而该书法字体是A公司请上海书法巨擘胡问遂先生为A公司出口罗纹砚所题,某县砚台厂未经作者同意将此书法作品用于申请注册商标,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A公司特别强调如果让某县砚台厂垄断罗纹砚的产销,则星罗棋布的罗纹砚厂将面临倒闭,成千上万工人将失业,或者这些工厂必须更名,产品也不能叫罗纹砚,这将损害众多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及外贸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经济后果.
罗纹砚商标异议文件,在1992年9月29日由A公司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共同署名上呈的,经过漫长的13个月的评审,到1993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1993)商评字第753号文《"罗纹"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裁定书指出,答辩人某县砚台厂称:"砚台是商品名称而罗纹则不是",又说"罗纹不是原料名称".裁定书指出"罗纹"是砚台特定品种名称在《YS县志》有记载罗纹砚的开发自唐代开始,罗纹砚词取自砚石原料的纹理特点"石以纹理如丝罗状而名".《YS县志》还将"罗纹砚石矿"作为矿产品种予以记载.国内工艺美术界的有关刊物《文房四宝》及日本的笔砚销售广告也均将"罗纹"作为砚台的特定品种名称对待.注册商标罗纹两字与包装上所印罗纹砚字体一样该三字是上海A进出口公司请上海书法家胡问遂先生所题,据此可以认定,罗纹"作为砚台的一个特定品种名称由来已久,已经为工艺美术行业所接受,其作为商标注册,将导致众多制砚行业的企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申请人提出"罗纹"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理由成立.裁定书最后说,根据《商标法》第8条、27条规定,我会裁定如下:某县砚台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608896号"罗纹"商标予以撤销,由我会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的撤销公告事宜.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某县砚台厂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必须将第60896号《商标注册证》交回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寄回商标局.
评析:某县砚台厂注册"罗纹"商标,目的在于实施垄断,而且已初步得逞.但要以注册不当申请撒销其注册,关键是取证,要证明该商标名称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名称禁用条款.
由于受害的众多砚台生产厂积极配合,提供了《YS县志》,A公司也提供了众多的权威书刊杂志和在日本的报刊广告实样,书法家胡间遂先生也提供了书面证明.以上材料有力地佐证了A公司的论点终使罗纹商标被撤销注册.
此后,A公司下属的各砚台厂相继收到某县物价局文件Y价工字(1993)第09号《关于"罗纹"商标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要求:1被许可使用的工厂、企业每户承担1000元,个体户私营企业每户承拒500元注册等开支费用.2被许可使用人,按每张商标纸0.005元支付许可使用费拨付给商标注册人.
一石激起千重浪,此事即刻引起各方面强烈反映.该案由于涉及到众多砚台厂的产销业务,影响到成千上万名职工生计,而且还影响到A公司正常出口.A公司认真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且不论上述两个政府部门站在某个企业立场、为某项知识产权发公告拟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收费标准是否越俎代庖,A公司首先察觉到以罗纹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显属不当,所以随之而来立案就有如泥足巨人,是可以被推翻的.
为了众多工厂的正常生产和A公司的正常出口不受干扰,A公司决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要求以"罗纹"商标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其商标注册.
为慎重起见,A公司拽集了大量文献资料阅摘了J省《YS县志》《中国文房四宝》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文房四宝》书籍,日本国的《书道美术新闻》报刊,提出了以下几个论点:
1.罗纹砚是歙砚的一个品种的通用名称,在上述书刊和日本报纸上都是常见的商品名称
2.罗纹砚取材于罗纹石.其含义,一是表示此石材最早发现于罗纹山罗纹坑,二是表示该石材遍布如丝罗织物的细密纹理特征;罗纹石是一种歙砚名种石材,这在《YS县志》的矿产资源一节中有明确说明.
A公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第(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第(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条款,某县砚台厂已经注册的罗纹砚商标,违反了上述第(5)(6)项之规定,应予以撤销.
A公司在申诉书中还指出,某县砚台厂注册商标所用的罗纹两字是从A公司罗纹砚包装盒上复制下来的.而该书法字体是A公司请上海书法巨擘胡问遂先生为A公司出口罗纹砚所题,某县砚台厂未经作者同意将此书法作品用于申请注册商标,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A公司特别强调如果让某县砚台厂垄断罗纹砚的产销,则星罗棋布的罗纹砚厂将面临倒闭,成千上万工人将失业,或者这些工厂必须更名,产品也不能叫罗纹砚,这将损害众多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及外贸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经济后果.
罗纹砚商标异议文件,在1992年9月29日由A公司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共同署名上呈的,经过漫长的13个月的评审,到1993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1993)商评字第753号文《"罗纹"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裁定书指出,答辩人某县砚台厂称:"砚台是商品名称而罗纹则不是",又说"罗纹不是原料名称".裁定书指出"罗纹"是砚台特定品种名称在《YS县志》有记载罗纹砚的开发自唐代开始,罗纹砚词取自砚石原料的纹理特点"石以纹理如丝罗状而名".《YS县志》还将"罗纹砚石矿"作为矿产品种予以记载.国内工艺美术界的有关刊物《文房四宝》及日本的笔砚销售广告也均将"罗纹"作为砚台的特定品种名称对待.注册商标罗纹两字与包装上所印罗纹砚字体一样该三字是上海A进出口公司请上海书法家胡问遂先生所题,据此可以认定,罗纹"作为砚台的一个特定品种名称由来已久,已经为工艺美术行业所接受,其作为商标注册,将导致众多制砚行业的企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申请人提出"罗纹"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理由成立.裁定书最后说,根据《商标法》第8条、27条规定,我会裁定如下:某县砚台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608896号"罗纹"商标予以撤销,由我会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的撤销公告事宜.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某县砚台厂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必须将第60896号《商标注册证》交回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寄回商标局.
评析:某县砚台厂注册"罗纹"商标,目的在于实施垄断,而且已初步得逞.但要以注册不当申请撒销其注册,关键是取证,要证明该商标名称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名称禁用条款.
由于受害的众多砚台生产厂积极配合,提供了《YS县志》,A公司也提供了众多的权威书刊杂志和在日本的报刊广告实样,书法家胡间遂先生也提供了书面证明.以上材料有力地佐证了A公司的论点终使罗纹商标被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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