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标需要注册哪个类别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9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对于超市、商场类商标是否属于35类的话题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四川省工商管理局通过体制内咨询的方式,询问关于超市是否属于35类.商标局的答复如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
  对于超市、商场类商标是否属于35类的话题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四川省工商管理局通过体制内咨询的方式,询问关于超市是否属于35类.商标局的答复如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也就是说超市不属于此类别.但是,先别急,我们再来看一下2017版商标分类表中对35类的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有零售商、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者电视购物节目.
  这里面很明确的指出超市类的商品服务商就属于35类.这下头大了吧,到底应不应该注册呢?其实从商标分类表的定义中很好理解,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也就是商标必须依附于产品或者服务.而在很早之前,也就是此表最初创定之处——1956年并不一定就有超市.同理,在2004年,也许超市的行为也是比较单一,单纯将商品摆放在固定位置,供客人挑选.从本质上来说仅仅起到一个"运输、储存"的作用,所以商标局认为超市不能在35类中注册也情有可原.
  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事物都会发生变化,举个最简单的例子,1956年分类表中肯定没有关于互联网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现在不同了.时代在发展,市场在变化,分类表也时刻在更新.零售店、超市行业不单纯只提供运输和储存了,比价、推广、宣传等等,层出不穷的方式已经远远超过了我们熟知的那个"小卖店"了.
  目前,商标局还未对2004年回复四川省工商局的文件作出修改,但是很多案例已经说明问题.例如苏宁、国美在35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
  因为商标局还未发声,所以为了安全起见,铭优宝小编建议您,如果想要注册超市商标,首选35类,而后多选择一些其他类别,超市里面能够销售的产品最好都注册一下.如果有侧重点比如"苏宁"就着重注册了电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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