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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商标归属争议隐形14年的合同被翻出
摘要:
一纸2001年的合约致"露露"商标南北市场的使用权被强制分割,现如今,双方已多次对薄公堂. 为了深入了解"露露"商标的归属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赶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
一纸2001年的合约致"露露"商标南北市场的使用权被强制分割,现如今,双方已多次对薄公堂. 为了深入了解"露露"商标的归属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赶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
一纸2001年的合约致"露露"商标南北市场的使用权被强制分割,现如今,双方已多次对薄公堂.
为了深入了解"露露"商标的归属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赶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香港飞达、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全过程.
《备忘录》有效性遭质疑被指存在同业竞争
庭审伊始,四方交换了此次开庭的补充证据.据了解,本次庭审仍旧围绕着《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根据汕头露露方证据显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中许可汕头露露可以永久使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经营南方八省市场,永远禁止承德露露生产经营利乐包装杏仁露.
但据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承德露露此前一直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直到2015年2月份,这份"隐形合同"在历经14年之后,在承德露露融资尽职调查中才发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同时,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独家经营露露杏仁露、排他使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是承德露露的基本上市条件."
"《备忘录》签署时间为2001年12月27日,当时承德露露刚上市4年,该合同的签订代表着汕头露露可以进行同业竞争",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违背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根本改变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
据了解,承德露露于1997年上市,原露露集团作为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其本身及关联公司不能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排他的商标和专利许可协议.
"真假"合同引激辩 真实性仍需鉴定
据悉,一审中的第三次开庭,承德露露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纳,在此次二审中,承德露露重新提交了补充证据.
关于此次补充证据,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补充备忘录》很可能是2006年以后伪造的,签订日期并不是其标明的2002年3月28日.
"《补充备忘录》对《备忘录》进行了实质变更,内容虚假,应当单独审查其合同效力.《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文没有编码,《补充备忘录》使用的印文则带有编码,这说明原露露集团在两份协议上使用的公司印文不同.根据我方提交的原露露集团公司在工商档案印章备案的内容显示,带编码印文的最早启用时间为2005年初,因此,我们才申请鉴定《补充备忘录》的真实形成时间."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在庭辩时表示.
面对承德露露的质疑,原露露集团则在庭审现场临时表示要补充一份新证据.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称,露露集团刚刚通过微信发来一张标注2002年签署日期的内部文件的图片,其表示该文件上使用的印文带有编码.
对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由于该文件是原露露集团自己盖章签发的文件,无法证实其真实的签发时间,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但汕头露露代理律师却当庭回应称:"合同有公司董事长签名和公司印章,承德露露应该履行合同."
经过一轮激烈的答辩后,法庭审判长表示,关于《补充备忘录》是否需要鉴定,法院会在庭审后再做安排.
《备忘录》涉及关联交易
仅四人决定"露露"命运?
除了质疑合同真实性,承德露露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还涉及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年,王宝林(代表原露露集团)、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林维义(代表汕头露露)、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四人签署了《备忘录》.其中,王宝林同时担任承德露露、露露集团以及汕头露露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秋敏同时担任3家公司董事;原露露集团是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两家公司的股东.
承德露露方律师当庭表示,上述三方公司为关联公司,根据签订时《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承德露露2000年版《公司章程》发现,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同时《公司章程》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王宝林、王秋敏利用担任公司高管掌控上市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与林维义、杨小燕秘密签署《备忘录》,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也从未对外披露,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作为关联交易合同,违反了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性规定等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但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反驳称,交易发生时并无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指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没有终止期限、永久持续履行的合同,应当适用现在的法律,不能因为签订时间早,其非法行为就可以永久持续.并且《补充备忘录》没有进行鉴定,无法确认其真实形成时间.
二审唇枪舌剑 庭审结果尚不确定
此外,承德露露还表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王宝林超越职权范围签署.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杏仁露为承德露露唯一核心产品,'露露'相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知识产权,上述合同签订属于决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的重大事项,根本变更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该事项的职权只能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享有,且应经证监会批准,王宝林个人无权决定.". 但是,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认为,《备忘录》的签署内容是承德露露的日常商业决策,并不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
"王宝林在《备忘录》上的签署是有权代表行为.露露集团自始至终,都认可王宝林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因此,王宝林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并未越权."上述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承德露露方律师在答辩阶段补充道,《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除了严重损害承德露露以及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之外,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为原露露集团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王宝林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国资部门批准,在《备忘录》中约定免收前三年的商标以及专利许可费,将属于国有露露集团的约5000万元许可费非法处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是对承德露露的保护,因为杏仁露在南方市场的销量远不如北方市场,上述合同的签署并没有损害到承德露露的利益.
此次开庭历时约5小时,四方律师据理力争,庭审现场硝烟弥漫.而最后关于庭审结果,法庭审判长表示,法庭需要对庭上所呈证据进行审核,审判结果会在日后公布.
对于此案,一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中已经对商标许可的效力进行了审查,在汕头露露方增加了诉讼请求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承德露露大股东就上述文件涉及关联交易诉讼的情况下,二审有可能会等最高院案子的结果出来才能继续审理."
为了深入了解"露露"商标的归属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赶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香港飞达、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全过程.
《备忘录》有效性遭质疑被指存在同业竞争
庭审伊始,四方交换了此次开庭的补充证据.据了解,本次庭审仍旧围绕着《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根据汕头露露方证据显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中许可汕头露露可以永久使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经营南方八省市场,永远禁止承德露露生产经营利乐包装杏仁露.
但据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承德露露此前一直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直到2015年2月份,这份"隐形合同"在历经14年之后,在承德露露融资尽职调查中才发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同时,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独家经营露露杏仁露、排他使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是承德露露的基本上市条件."
"《备忘录》签署时间为2001年12月27日,当时承德露露刚上市4年,该合同的签订代表着汕头露露可以进行同业竞争",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违背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根本改变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
据了解,承德露露于1997年上市,原露露集团作为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其本身及关联公司不能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排他的商标和专利许可协议.
"真假"合同引激辩 真实性仍需鉴定
据悉,一审中的第三次开庭,承德露露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纳,在此次二审中,承德露露重新提交了补充证据.
关于此次补充证据,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补充备忘录》很可能是2006年以后伪造的,签订日期并不是其标明的2002年3月28日.
"《补充备忘录》对《备忘录》进行了实质变更,内容虚假,应当单独审查其合同效力.《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文没有编码,《补充备忘录》使用的印文则带有编码,这说明原露露集团在两份协议上使用的公司印文不同.根据我方提交的原露露集团公司在工商档案印章备案的内容显示,带编码印文的最早启用时间为2005年初,因此,我们才申请鉴定《补充备忘录》的真实形成时间."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在庭辩时表示.
面对承德露露的质疑,原露露集团则在庭审现场临时表示要补充一份新证据.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称,露露集团刚刚通过微信发来一张标注2002年签署日期的内部文件的图片,其表示该文件上使用的印文带有编码.
对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由于该文件是原露露集团自己盖章签发的文件,无法证实其真实的签发时间,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但汕头露露代理律师却当庭回应称:"合同有公司董事长签名和公司印章,承德露露应该履行合同."
经过一轮激烈的答辩后,法庭审判长表示,关于《补充备忘录》是否需要鉴定,法院会在庭审后再做安排.
《备忘录》涉及关联交易
仅四人决定"露露"命运?
除了质疑合同真实性,承德露露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还涉及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年,王宝林(代表原露露集团)、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林维义(代表汕头露露)、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四人签署了《备忘录》.其中,王宝林同时担任承德露露、露露集团以及汕头露露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秋敏同时担任3家公司董事;原露露集团是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两家公司的股东.
承德露露方律师当庭表示,上述三方公司为关联公司,根据签订时《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承德露露2000年版《公司章程》发现,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同时《公司章程》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王宝林、王秋敏利用担任公司高管掌控上市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与林维义、杨小燕秘密签署《备忘录》,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也从未对外披露,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作为关联交易合同,违反了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性规定等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但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反驳称,交易发生时并无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指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没有终止期限、永久持续履行的合同,应当适用现在的法律,不能因为签订时间早,其非法行为就可以永久持续.并且《补充备忘录》没有进行鉴定,无法确认其真实形成时间.
二审唇枪舌剑 庭审结果尚不确定
此外,承德露露还表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王宝林超越职权范围签署.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杏仁露为承德露露唯一核心产品,'露露'相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知识产权,上述合同签订属于决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的重大事项,根本变更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该事项的职权只能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享有,且应经证监会批准,王宝林个人无权决定.". 但是,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认为,《备忘录》的签署内容是承德露露的日常商业决策,并不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
"王宝林在《备忘录》上的签署是有权代表行为.露露集团自始至终,都认可王宝林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因此,王宝林签署上述备忘录的行为并未越权."上述原露露集团代理律师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承德露露方律师在答辩阶段补充道,《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除了严重损害承德露露以及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之外,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为原露露集团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王宝林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国资部门批准,在《备忘录》中约定免收前三年的商标以及专利许可费,将属于国有露露集团的约5000万元许可费非法处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是对承德露露的保护,因为杏仁露在南方市场的销量远不如北方市场,上述合同的签署并没有损害到承德露露的利益.
此次开庭历时约5小时,四方律师据理力争,庭审现场硝烟弥漫.而最后关于庭审结果,法庭审判长表示,法庭需要对庭上所呈证据进行审核,审判结果会在日后公布.
对于此案,一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中已经对商标许可的效力进行了审查,在汕头露露方增加了诉讼请求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承德露露大股东就上述文件涉及关联交易诉讼的情况下,二审有可能会等最高院案子的结果出来才能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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