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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申请程序
摘要:
①申请人所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
①申请人所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
①申请人所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所须符合的条件
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申请人(法人或自然人),如果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的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是在中国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③申请方式和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将应提交的文件寄送至商标局),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办理的,申请的文件包括:
1)由申请人填写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
2)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1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1份;
3)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4)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5)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x20mm,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2份,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附代理委托书1份.
④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交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102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际局如在两个月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就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即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果国际局如在两个月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果申请人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刚提交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等该商标在本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如果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6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以要求优先权.采取这种方式能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节约了时间.
⑤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或其他单独规费和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但必须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⑥国际局在收到商标局递交的申请后,如果手续齐备且商品分类正确,则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该商标,并将该国际注册通知被指定国家的主管当局,将注册证直接寄交商标注册人.
申请人向商标局缴齐所有费用后的4至5个月,就可收到国际局寄来的商标注册证.在12个月或18个月内申请人如果没有收到指定国的驳回通知书,该商标即可认为在指定保护国得到保护.
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规费.
⑧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国际商标公告》上,每月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⑨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相关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⑩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有偿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商标局交费.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所须符合的条件
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申请人(法人或自然人),如果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的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是在中国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③申请方式和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将应提交的文件寄送至商标局),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办理的,申请的文件包括:
1)由申请人填写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
2)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1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1份;
3)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4)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5)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x20mm,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2份,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附代理委托书1份.
④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交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102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际局如在两个月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就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即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果国际局如在两个月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果申请人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刚提交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等该商标在本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如果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6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以要求优先权.采取这种方式能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节约了时间.
⑤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或其他单独规费和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但必须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⑥国际局在收到商标局递交的申请后,如果手续齐备且商品分类正确,则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该商标,并将该国际注册通知被指定国家的主管当局,将注册证直接寄交商标注册人.
申请人向商标局缴齐所有费用后的4至5个月,就可收到国际局寄来的商标注册证.在12个月或18个月内申请人如果没有收到指定国的驳回通知书,该商标即可认为在指定保护国得到保护.
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规费.
⑧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国际商标公告》上,每月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⑨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相关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⑩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有偿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商标局交费.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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