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21 10:34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含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含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另外,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1)禁止不当使用.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2)禁止不当注册.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其他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4)禁止作为商号使用.其他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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